反洗钱知识-证券期货篇(附新型洗钱犯罪案例集锦)
一、犯罪分子为什么要通过证券期货业洗钱?
第一,银行业反洗钱的挤压效应。长期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能快捷、大量、安全地放置、转移资金,一直成为洗钱分子的首选。但随着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断完善,洗钱分子通过银行业进行洗钱的难度和成本越来越大。这就对洗钱需求产生了一定的挤压效应,洗钱分子从而把目标逐渐转移到证券期货业等其他金融领域,促使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成为反洗钱的主要领域之一。当然,从总体上来讲,银行业仍是洗钱活动的首要领域,非银行业的洗钱风险呈不断上升趋势。
第二,社会公众的整体投资意愿旺盛。这是时代大背景,对洗钱行为的分析不能脱离这个社会大背景。过去,社会公众的投资意识不强,更重视储蓄,所以在早期的洗钱案件中,往往看到犯罪分子将赃款分散存定期存款。近年来,社会公众投资意识空前高涨,金融机构也开发多如牛毛的理财产品,大家都希望资产能够增值保值,犯罪分子也不例外。近几年的洗钱案件中,常常看到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投资房地产、购买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
第三,证券期货产品的盈利水平高。在经济平稳或向好发展的情况下,证券期货等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远高于一般的银行储蓄产品(定期、活期存款),这对普通公众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对犯罪分子也不例外。在利益驱动下,犯罪分子通过证券期货业洗钱,不但可以实现“清洗”的目的,还可以增值保值,一举两得。当然,也有人会问,证券期货产品的盈利水平高,风险还大呢。这要看客户是谁。客户有风险型(胆子比较大),也有稳健型(胆子比较小),而犯罪分子绝大多数都是风险型。他们不惜冒犯罪的风险获取非法利益,投资的风险对他们来说简直就是“毛毛雨”。
第四,证券期货业隐蔽性更强。在国内,证券期货业不以现金作为交易媒介,因此并不像银行业那样适合用来初步存放犯罪所得赃款。但由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和高度流动性,资金的隐蔽性相对较强。同时,证券期货市场上有多种投资媒介可供选择,各种投资媒介之间又可以相互转换,这就使得洗钱分子很容易将不合法款项的投资组合变现,以隐藏不合法款项的来源,从而将犯罪所得融入正常经济体系。对于洗钱者来说,证券期货市场的资金流动量很大,可以进行大量的买进和卖出交易,而且结算能够在短暂时间内完成;通过股票或期货的买进和卖出,假借交易隐藏洗钱的痕迹;利用金融衍生产品洗钱有更大的蒸发性(即潜在的收益和损失都非常大),交易更为复杂,市场更难把握。举个简单的例子,有100万元的黑钱,如果存入银行,一年之后本息合计金额,小学生都能算出来;如果投到证券或期货市场上,一年之后的本金加收益,经济学家都很难给出一个确定的数额。这就给洗钱分子提供了堂而皇之的“赚钱”理由。
第五,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起步晚。在国际上,反洗钱最初的政策重点都是防控银行业洗钱风险,而后才逐渐扩展到证券期货保险业,进而到特定非金融行业,在国内,银行业反洗钱工作在2003年就正式开展起来,而证券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直到2007年《反洗钱法》正式实施后才起步,相应的反洗钱控制措施比银行业之后很多。例如,银行业已经普遍实行身份证联网核查,从而保证了客户身份识别中的实名制,基本杜绝假证开户问题;证券期货业目前尚未普及联网核查,虽然可以通过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依赖银行端落实开户实名制,但其机构自身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另外,证券期货经纪人竞争激烈,对客户账户资金的来源兴致关心有限,代理客户进行股票期货交易的经纪人很难保证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这些都给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当然,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证券期货业在反洗钱方面也有走在前面的地方。在参加 FATF关于证券业洗钱类型研究项目时发现,很多国家证券市场仍然允许现金交易,而我国已经通过第三方存管实现了“零现金”和100%电子交易,这为反洗钱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根据官方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仍会保持多发态势。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证券期货业的洗钱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利用证券、期货市场非法利益并进行清洗;二是将其他犯罪所得的黑钱通过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清洗。
其主要手段包括:买卖股票和期货、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经纪人高额提成等。
可能有人会问,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不是证券违规或犯罪,属于上游犯罪,怎么会是洗钱?
事实上,在证券期货领域的上游犯罪活动(如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很难与洗钱活动严格分开,通过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犯罪所得也必然通过证券期货市场清洗,所以FATF发布的《证券业洗钱和恐怖融资类型报告》中,仍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诈骗作为证券业洗钱的三大主要类型。因此,在分析证券期货洗钱活动时,要跳出“狭义洗钱”的圈子,把上游犯罪和洗钱活动联系在一起分析;就像在银行反洗钱领域中,要把洗钱和毒品、走私、腐败等上游犯罪联系在一起分析。
二、新型洗钱犯罪案例集锦
1、比特币交易平台人间蒸发
乔某看好比特币行情,通过第三方支付向国内某比特币交易平台账户充值9万元,用以买卖比特币。该平台上线以来,管理者以10倍杠杆回报为诱饵吸引4000多名会员加入。该平台账户可以充值人民币和比特币,会员可以进行投资,网上交易平台则从中赚取手续费。某日,乔某发现异常,该平台无法正常访问,账户资金无法转出。原来该交易平台管理者刘某、金某、黄某将会员的钱通过多张银行卡转账套现,用以购买资产、消费、赌博等。
2、贪官的彩票生意
贪官张某多次进行权力寻租,收受巨额贿赂。张某向彩票投注站老板获知中奖人,用赃款买下中奖彩票,后由配偶兑奖。张某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其配偶因洗钱罪面临法律制裁。
3、期货对敲
陈某将390万元期货账户交由“职业炒家”胡某操作,以获取每日1‰ 的固定收益。胡某通过多个账户实施对敲行为,盈利后快速转取资金。陈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该案隐蔽性高,侦破难度大,且极易引起投资人对期货市场监管的质疑,社会危害极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犯罪分子利用非法集资、信用卡套现、贪污受贿等手段非法吸取公众资金,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洗钱活动,进而逃离境内,致使受害者血本无归,沦为洗钱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因此,请广大投资者警惕洗钱陷阱,为了您的财产安全,投资理财时请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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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4S_c1VYjayqFHONaglRX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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