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贪官家属因参与洗钱获刑
2020年5月15日,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洗钱案,被告人马某峰因犯洗钱罪,被民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据悉,该案是我省首例洗钱案件,该案的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贪官家属参与洗钱的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的腐败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峰系原民和县某局局长马某川(已于今年3月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之弟。2015年,马某川先后将181万元人民币交由马某峰保管,马某峰将上述款项投资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理财,理财收益达6万余元。后马某峰将理财的银行卡、存折分别转交马某川之子马某东、之妻李某兄。2016年,马某川欲购买西宁市某家属院价值85万元的一套房屋,马某峰替马某川交付了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马某川将85万元人民币归还马某峰。后马某川又陆续将80万元人民币交由马某峰保管,2018年,马某川欲购买西宁市某商铺,马某峰遂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房款,并将该商铺登记在李某明(李某兄之弟)名下。
民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峰明知其兄马某川交给自己保管的巨额财产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购买不动产、投资理财等方式,采用金融化手段转换资金形式,使得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帮助马某川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转移与其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资金,数额达354.04万元人民币(包含理财收益),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青海法制报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