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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为腐败分子“洗白”赃款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30 13:47:00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8月28日,由普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某等十一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董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洗钱罪,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确认,当庭宣判,以董某犯洗钱罪判处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普定县检察院审查发现,董某非法拘禁案与国家工作人员华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贪污受贿案件有密切联系,承办检察官与华某某案承办人充分沟通,及时查阅了华某某案卷宗材料,围绕两个案件关联事实,着重对华某某投资款性质、来源及董某是否“明知”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甄别,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会商研究,形成打击合力,准确认定董某涉嫌洗钱犯罪,依法追诉。

      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董某洗钱的犯罪事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全面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并从董某的认知能力、华某某的职业身份、赃款的种类、数额、转移方式、事后董某和华某某的行为表现等方面全面阐述和论证了董某犯洗钱罪的事实和理由,指控犯罪有力。

      该案的成功追诉和办理,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责,在严惩涉黑恶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将工作进一步向打击洗钱犯罪领域延伸,严厉打击帮助腐败犯罪分子“洗白”赃款的犯罪行为,摧毁犯罪分子将个人违法所得合法化,进而培植“温床”滋生腐败的土壤,为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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