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可疑交易处罚案例
处罚对象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处以20万元罚款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1名相关责任人 | 同上 | 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处以25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处以20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合计45万元。 另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3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以4万元罚款。 |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 (1)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 .根据《反洗钱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35万元、20万元。 |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 (1)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 (2)未按规定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 根据《反洗钱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30万元、20万元。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对该行4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25万元罚款,同时对该行2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对该单位处40万元罚款、并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6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 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
案例收集:金融监管研究院 / 于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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