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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可疑交易处罚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17 13:20:38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对象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1名相关责任人

同上

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处以25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处以20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合计45万元。

另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3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以4万元罚款。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1)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反洗钱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35万元、20万元。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1)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 (2)未按规定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反洗钱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30万元、2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对该行4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25万元罚款,同时对该行2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对该单位处40万元罚款、并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6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收集:金融监管研究院 / 于闻

本文仅供同行参考,不代表本公司观点

本文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UcJ3iQtRcfBfBese5KF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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