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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落马副区长受贿洗钱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04 15:12:42 浏览次数: 【字体:

     重庆市原北碚区副区长赵文锐在被捕6年后接受了再审。10月16日,重庆二中院判决赵文锐犯受贿罪,处以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2009年9月17日,赵文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0日被批准逮捕,由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侦办此案。2010年一审时,赵被重庆二中院判处12年,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约95万人民币,此次再审,认定金额约74万人民币,比之前少了21万。

  九派新闻(微信号:cjrnews)记者获得的判决文书显示,一同接受再审的还有赵文锐的妹夫——重庆市红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副经理邹勇。他曾通过投资来掩饰隐瞒赵的贿赂款项,因此被判犯洗钱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此二人提出申诉,重庆二中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之后作出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也就是说,可基于审判监督启动再审。

  赵文锐是重庆彼时“打黑风暴”中第一个被落网“涉黑开发商”牵连出来的职务受贿官员。

  翻供失败

  1963年2月,赵文锐生于重庆市合川区一个普通家庭。由于早年工作踏实勤奋且能力较强,1998年4月,年仅35岁的赵文锐就担任了原合川市计生委主任。2001年8月,赵转任合川市建委主任;2003年3月,他升任合川市副市长;2007年3月,他被调至北碚区任副区长(副厅级),可谓仕途顺达。

  据《重庆日报》报道,侦查赵文锐案件的重庆市二分检相关负责人曾介绍,对于如何把手里“见不得人的钱漂白”,不法分子挖空心思,采取了更具隐蔽性的方式。赵案就用了令人眼花缭乱的“魔术”手法。“时值赵文锐案发,他已贪污了近10年,可见隐藏之深。”

  根据赵受审时《检察日报》的报道,赵文锐当时确实已全盘交代。“2009年9月,重庆市纪委发现赵文锐涉嫌受贿,将其移送市检察二分院侦办。检察官迅速出击,很快查清了赵文锐受贿的每一笔数目。在大量的铁证面前,赵文锐无话可说,供述了一切。”

  但在再审庭审中,赵文锐翻供了。他称检方取证程序违法,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检方指控的所有请托事项的受贿全是虚构的。

  赵称,因为讯问时间较短,2009年9月17日的11份笔录不可能形成,签名的情况自己也记不清了,要求法院予以排除。他还辩称,之前供述的“将收受的贿赂拿给妹夫邹勇做生意”是虚假交代,邹勇也在再审中说,自己没有帮过赵文锐洗钱,请求法院改判无罪。

  再审时,检方出示了重庆检察院二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在讯问赵文锐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刑讯逼供行为,且对相关行贿人员及邹勇等人的取证均无刑讯逼供、诱供、威胁和暴力取证的行为。

  赵文锐的翻供失败了。再审法庭认为,赵文锐之前所作出的供述系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询问并制作,赵本人均系仔细阅读后签字捺印,并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佐证。法庭还采纳了检察机关出示的《情况说明》。

  洗钱“魔术”

  在赵文锐被刑拘当天,检察官曾对其家里进行搜查。当时,一名30多岁男子跌跌撞撞地跑了进来,此人正是将赵文锐受贿所得“黑钱变白”的邹勇。

  2001年,合川市政府决定修建钓鱼城大道,赵文锐当时作为建委主任担任该工程指挥长,负责整个工程的全面实施。重庆易成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易某向赵文锐请求承建该工程,并许诺事后给予感谢。

  工程结算后,赵与易商定让邹勇到易某处,以承接工程之名收受好处费。2006年,邹勇假借投资土石方工程从易某处收受好处费20万元。邹勇收下钱后曾告知赵文锐,赵表示知道这件事,让其把钱保管好。邹将该款用于投资重庆红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5年,赵文锐安排邹到红鹰公司入股市,并给了他47万,直至案发,赵文锐交给邹勇的钱共计250万元左右,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赵安排邹勇到其他人出去的,包括上述从易某处取得的20万,这些钱被用于投入到红鹰公司。

  邹勇曾供述,他感觉赵文锐给的钱可能不正当,虽然赵没有明说,但他知道赵的合法收入不会有这么多。因此再审法庭认定,邹勇构成洗钱罪,其庭上辩解不成立。

  赵文锐最终被认定的受贿金额为人民币66.5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76082元),共计人民币74万元,其中多源于接受请托,帮人承揽项目工程。这比一审时的认定金额少了21万。

  根据裁判文书,之所以不认定这21万元的受贿事实,是因为根据侦查时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赵文锐并未对这21万作实质性认可和供述,虽然讯问笔录做了记载,且赵文锐阅读讯问笔录并签字的行为可视为其对讯问笔录的认可,但根据“同步录音录像的效力显然大于讯问笔录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规则,应视为赵文锐对该21万元没有供述。

  再审法庭认为,原判认定的这21万元的受贿事实仅有行贿人陈述,缺少其他证据印证,即使有证据证实行贿人有请托事由,亦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且不足以认定赵文锐收受了该款项,故再审不予认定。

  10月16日,重庆二中院再审后判决,赵文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所得赃款美元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邹勇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7500元,没收犯罪所得66.5万元,上缴国库。

 

      资料转自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和同仁参考,不代表本公司观点。

      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2015-11-01/doc-ifxkhqea29232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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