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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盗利用支付宝“洗钱”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24 14:55:05 浏览次数: 【字体:

网络大盗利用支付宝“洗钱”

[内蒙古晨报]

红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内蒙首例“高科技”网络盗窃案

 

2014112日,记者从红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红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内蒙首例“高科技”网络盗窃案。不知从何时开始,网络悄悄地进入并且融入我们的生活。现代社会发展,对于互联网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依赖程度。很多人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机遇、财富。另一方面,网络的发展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除却那些色情、暴力、游戏、赌博等负面影响以外,还有许多人们无法预见的潜在危机,比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盗窃等等,网民们如果一不小心,就会掉进这些精心布置的陷阱里。

近日,红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高科技手段、依托支付宝交易平台实施的网络盗窃案,案件的被告人及被害人分别居住于“三省四地”。因该案犯罪类型较为罕见、犯罪手法花样翻新,故法院将庭审全程开放,并邀请民众现场旁听。随着庭审的深入,一个个令人瞠目的犯罪事实渐渐被还原出来,犯罪分子精心粉饰的面纱也被当众揭开。被告人谢某,19819月出生,无职业,福建省龙岩市人。201211月,谢某在网上QQ群里购买了一个木马程序,该程序如果植入到他人的电脑,就会乘电脑使用者网上购物之际,将其网银上的余额全部转到木马指定的支付宝账号上。

购得木马程序后,谢某从淘宝网站的成交记录查询赤峰买家王娜(化名)的ID(阿里旺旺注册的用户名)及卖家(淘宝网店)的联系电话,继而与卖家打电话,谎称自己是赤峰买家王娜的朋友,王娜买完衣服就下线了,留的地址可能有误,要求重新核对。卖家未作核实即将王娜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发给了谢某。谢某又给王娜打电话,问她是否在淘宝网店买了衣服,王娜在电话里予以肯定。谢某随即谎称自己是该淘宝网店的店长,现在支付宝升级,买衣服的订单显示不出来,未能支付成功,现在需把货款退回后再重新支付。王娜同意,谢某告诉其需要支付1元钱的激活费用,还故意将激活过程复杂化。因王娜不会操作,谢某提出将其加为QQ好友,通过QQ进行远程协助。二人互为QQ好友后,谢某通过QQ将木马程序植入到王娜的电脑。就这样,当谢某远程操作王娜的电脑向支付宝账户支付1元钱“激活费”的时候,王娜网银卡上的余额285650元已经全部支付到谢某利用木马绑定的支付宝账号上。窃取了王娜的巨额款项后,虽然木马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是用假身份证注册的,但是谢某并未急于取现,因为他知道,如果自己直接从那个账户上取钱,无异于自投罗网。为了更好的逃避打击,他开始实施下一步计划—“洗钱”。

首先,谢某用这个支付宝账户到中国联通公司网站购买联通充值卡,面值为100元、500元两种。所谓购买充值卡,无非就是购买充值卡的卡号和充值密码。因中国联通公司网站限购,单次交易最高额5000元,打9.85折即4925元,所以谢某就以4925元为一次,不停地向中国联通公司付款购买充值卡,直至将账户内的余额全部消费殆尽。购买完毕后,谢某即获得了相应的联通充值卡的卡号和密码。

接下来,谢某在网上找到专门买卡的人,拟将充值卡卖掉。值得一提的是,整个卖卡的交易过程也是用心策划,堪称诡秘。谢某在淘宝网站上设有自己的网店,在卖卡交易之前,谢某与买卡人沟通好,由其在网店上虚拟个商品出售,让买卡人去拍,成交后通过支付宝账户将购买“商品”的钱转账到谢某指定的其它支付宝账户上,谢某给付买卡人的不是真实的商品,而是相应价值的充值卡,然后谢某再用网银卡从支付宝提现,从而完成整个“洗钱”过程。

通过上述手段,谢某将盗窃王娜的28万余元购买充值卡后分别在网上出售给了湖南邵阳市的张某和李某。收到“货款”后,谢某将其作案时使用的手机、手机卡、无线网卡以及笔记本电脑等全部销毁。

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公安机关凭借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顺藤摸瓜,最终将谢某、张某、李某三人抓获归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张某(198111月出生)、李某(19832月出生)分别系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和隆回县人。谢某与其二人并不相识,彼此间联络乃至交易全部在网上进行。张某、李某以网上买卖充值卡为业,从他们银行卡交易记录来看,仅2012年一年,账户内往来资金流水额度已经超过800万元,也就是说,卖给他们充值卡的“货主”绝非谢某一人。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明知自己所购买的充值卡来路不正,非偷即盗,但是因为便宜、有利可图,所以宁愿铤而走险。

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565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宣判后,三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资料转自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和同仁参考,不代表个人观点。

资料来源:   http://news.163.com/14/0113/15/9IFR5ETD00014Q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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