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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信息 对敲盗取资金

来源:转载于上海证监局期货监管信息通报2013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3-07-03 11:15:04 浏览次数: 【字体:

伪造身份信息 对敲盗取资金

 一、案情概述

2013年3月21日,上海辖区某期货营业部业务员通过网络结识一名自称“姚某”的男子要求开立期货账户,随后,该业务员依约在某咖啡馆与其碰头,核对其身份证信息,留存其影像资料及结算银行账户信息及开通银期转账业务的书面委托书,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当日,该营业部为“姚某”开立期货账户,并代为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

2013年3月29日下午,上海期货交易所通知该营业部其客户“姚某”账户交易异常,该营业部再与“姚某”联系时,其预留的手机已处于关机状态。与此同时,另一“姚某”致电该营业部,诉称其银行账户数万资金被莫名转入该营业部银行账户。

经调查核实,“姚某”开立期货账户使用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均系伪造,3月29日14时许,假“姚某”通过银期转账系统,将真“姚某”银行账户9万余元全部转入其冒名开立的期货账户,并在极短时间内通过对敲交易转移并迅速提现。

二、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通过伪造他人身份开户及借助对敲交易方式盗取受害者银行账户资金的新型高智商案件。嫌疑人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熟知期货市场实名制审核和银期直通车业务之漏洞,通过对敲交易远期不活跃合约成功盗取他人银行账户资金。实名制审核系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定义务,实名制审核瑕疵与受害人的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需司法机关认定。但毋庸置疑,期货经营机构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

三、监管要求

期货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开户环节合规,严格履行实名制审核和风险提示等法定义务,有效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审慎评估银期直通车业务之风险,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在实名制实质性审核之前建议审慎开展该项业务,防范类似风险,共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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