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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业务规则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23 15:15:16 浏览次数: 【字体:

期货居间业务规则告知书

 居间人是指与本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为本公司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本公司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期货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时,应遵守以下业务规则:

一、居间人行为准则:

(一)居间人应遵守《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和本公司居间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居间人所在地的期货居间人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二)居间人与我司签署《居间协议书》后,方可开展居间业务;

(三)居间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居间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客户与我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与我司的合法权益;

(四)居间人应为本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客户保守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身份及业务范围,并由我司工作人员指导客户在开立期货账户时签署居间人身份确认书。

二、居间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与我司存在居间关系时,不得再与其他期货公司签定期货居间合同,从事期货居间业务;

(二)不得以我司员工、委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我司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不得超越我司委托的权限进行对外签约、承诺或其他损害我司利益的活动,并不得私自印制包含我司名称及徽标的名片,否则给我司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四)如实告知投资者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我司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有关的事实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接受、代转投资者保证金;

(六)不得扰乱我司及其他业务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我司和其他业务人的已有客户;

(七)期货居间人不得同时作为其所介绍投资者的开户代理人、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和结算单确认人。

(八)期货居间人不得利用居间业务从事或变相从事配资行为,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接受客户委托。

三、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我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协议:

(一)利用我司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二)以本我司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三)利用客户的资金、账户直接为本人或其他人从事期货交易的;

(四)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我司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五)为客户代理委托交易的;

(六)居间人自签定《居间协议》之日起,在约定时间内客户权益或手续费留存不能达到约定水平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八)其他有损于我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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