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某一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某一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注:
1、双删除线为已作删除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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