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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09 14:01:44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八十条指定交割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进库费、出库费、装卸费、打包(装袋)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纸质标准仓单打印费以及经交易所核定的其他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一次付清。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见附件四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铜、铝、锌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五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螺纹钢、线材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注:
1、双删除线为已作删除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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