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第四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十七条到期合约交割程序
到期合约交割应当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至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
2、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收费标准见附件三指定交割油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发布)。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损耗和溢短标准
(一)油品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2‰,由进出库货主各承担50%。
(二)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油品的重量为100吨50吨,入库或提货时实际油品溢短数量不超过±3%。
第二十七条交割单位:燃料油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吨50吨,交割数量应当是100吨50吨的整倍数。
注:
1、双删除线为已作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增加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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