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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09 13:51: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
 
第九条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燃料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二条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燃料油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15),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四条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铜、铝、锌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都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铜、铝、锌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都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都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客户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法人客户黄金期货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燃料油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
第十八条燃料油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规定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注:
1、双删除线为已作删除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3、上述第十八条为新增条款,后续条文序号依次变动,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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