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业务
一、实物交割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不具备苯乙烯或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不得参与相应品种交割;中转仓单不得用于集中交割。
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交易所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二、实物交割的方式
实物交割有集中交割(一次性交割)、滚动交割和期转现三种实物交割方式。
三、交割流程
1、买方客户操作流程:
A、交割流程:建仓——提出交割申请——交纳全额货款——配对后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信息——接收标准仓单
B、仓单注销:提出仓单注销申请——仓单注销——商品出库
2、卖方客户操作流程:
A、仓单生成:交割预报(交纳定金)——商品入库(退预报定金)——质量检验——生成仓单
B、交割流程:建仓——提出交割申请——交足仓单——开具发票——收到货款
四、客户需知
1、申请上期所、能源中心交割品种的客户,进入交割月前需开通电子仓单系统;
2、申请国债交割品种的客户,应该在交割月之前的二个交易日收市前具有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国债托管账户。
3、申请鸡蛋品种车船板交割的卖方客户需在交割月前取得鸡蛋车板交割资格。
4、买方客户在最后交易日(会被交易所强配的滚动交割品种在进入交割月前一日)上午前,需交纳100%的预计交割货款;车船板交割品种的需交纳120%的预计交割货款;
5、卖方客户提交的标准仓单应已结清各种费用及仓单为无抵押状态;
6、申请滚动交割的客户需在交割月前提出交割申请,申请一次性交割的客户需在最后交易日前三日提出交割申请,申请交割的客户均需要填写《客户实物交割意向书》。
7、买方客户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客户实物交割意向书》中备注说明。
本栏目内容仅供客户参考,实际操作以交易所和我司相关细则为准。如需了解详细交割规则,请联系我司,电话:0755-8831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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