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46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期货合约交易限额作出如下调整:
一、自2023年12月11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纯碱期货2402、2403、2404、2405、2406、2407及2408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手,在玻璃期货2401、2402、2403、2404、2405、2406、2407及2408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两次超过交易限额的,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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