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期货经纪合同》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有关要求,我公司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下发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要求修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并经中期协函字[2013]295号文核准通过。经决定,公司将于2013年10月08日起启用新版《期货经纪合同》(见附件一)。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版《期货经纪合同》增加了连续交易、国债期货等相关内容的规定,具体对《客户须知》、交易指令的下达方式、风险控制的方式、期货经纪合同终止方式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 根据旧版《期货经纪合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新版《期货经纪合同》于发出三日后生效。请您留意新旧版本《期货经纪合同》条款的变化,对新条款有异议的,请及时书面向本公司提出,否则视同接受新版《期货经纪合同》的所有条款。
三、您可以在2014年04月08日前到我司查阅或签署新版《期货经纪合同》,如果您未对新条款提出书面异议的,公司将视同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新版《期货经纪合同》的所有条款。
如果您有疑问,可致电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对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广东鸿海期货有限公司
2013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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