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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02 16:38:15 浏览次数: 【字体:

国债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进行国债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在决定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您应当了解国债期货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国债期货交易风险。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国债期货交易与国债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的区别,了解国债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

首先,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其次,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将构成交割违约。

三、您应当特别注意国债期货的交割环节,交割涉及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您选择的可交割国债应当符合交易所的相关交割业务规则,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如您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您的交割申请或对您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您承担。

四、国债期货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对您进行的评价,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您的获利保证。

您必须充分理解国债期货交易投资者所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自己是否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五、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国债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根据我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中期协函字[2009]13号)第六十四条之约定,本《国债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经公示后于9月6日起生效。

 

广东鸿海期货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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