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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广东鸿海期货有限公司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03 14:00:38 浏览次数: 【字体:

 

尊敬的客户: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将于2013年7月5日正式实施,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近期颁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等规则的规定以及《广东鸿海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广东鸿海期货有限公司特向客户就连续交易时间、风险控制、资金划转等与连续交易相关的事项进行风险揭示并发布《广东鸿海期货有限公司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请您务必登陆公司网站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网站http://www.shfe.com.cn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相关内容。如有疑问,可致电4001-100-166向我司咨询。

2013年7月2日

 

广东鸿海期货有限公司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

 

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一、连续交易期间的交易、资金划拨、风险控制等业务模式和操作流程较日盘有所区别,除特殊规定以外的部分仍旧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执行,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连续交易为新近实施的交易规则,交易所可能会因计算机终端、通信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结算未能完成或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原因对该规则予以调整或暂停,请密切关注交易规则的变化并及时登陆交易所或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因连续交易开盘时间与日盘交易结束时间间隔较短,可能存在因结算延迟而导致您无法参与连续交易的情况,由此产生的风险请您理解并接受。

四、连续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优先适用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交易所对连续交易没有单独制定规则的,适用交易所的一般交易规则。连续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您登录我公司网站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网站http://www.shfe.com.cn详细了解。

五、本须知无法揭示连续交易的所有风险,敬请您在决定参与连续交易之前充分了解相关交易规则,审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若您在连续交易期间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请您认真阅读本《客户须知》,如果您在阅读本须知后至第一次参与连续交易期间未向本公司书面提出异议的,或者阅读了须知后已经参与了连续交易的均视为您已完全理解关于连续交易制度的各项规定,同意接受并遵守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交易风险。

广东鸿海期货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协议条款

 

根据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相关规则,结合连续交易期间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差别,甲方与乙方就连续交易事项补充签订本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一、目的与效力

本协议为本公司《期货经纪合同》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二、关于连续交易时段的风险控制

乙方应详细了解连续交易时段风险控制上的如下特殊规定,除特殊规定以外的风险控制措施均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执行,乙方应密切关注账户风险;

1、若因行情正常波动导致乙方账户出现可用资金≤0,即账户的保证金不足以维持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水平的,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于日盘的交易时间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若连续交易的品种临近涨跌停板,甲方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连续交易期间对乙方的账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2、若甲方已对乙方的账户下达了强行平仓委托单,由于乙方未及时联系确认入金以致甲方不能及时撤销乙方未成交的强平委托单,强平委托单成交的,由此产生的手续费以及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乙方的账户进行强行平仓的,有权选择在连续交易时段或者日盘时段进行操作。

三、结算单异议时间

乙方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对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或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作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四、连续交易期间出入金的约定

连续交易期间,甲方不办理出金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连续交易期间具体出入金的规则以甲方公告的交易细则为准。

五、辅助交易系统的特殊约定

若乙方在日盘时段使用甲方易盛系统进行交易,在连续交易期间只能通过金仕达系统或人工方式进行平仓,现暂时不能提供易盛系统连续交易期间的开新仓服务。

六、其他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为准。

若遇交易所修订相关交易规则,甲方补充协议或业务细则随之修改的,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公告执行。

七、对于2013年7月8日前已与甲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存量客户,本协议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并于发出三日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协调达成一致之前,乙方暂不能参与连续交易。如乙方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则视为对本协议的确认和接受。

对于2013年7月8日前未与甲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新增客户,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广东鸿海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2013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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