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金、白银和螺纹钢连续交易细则修订案的公告
为切实落实今年证券期货监管会议的精神,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标准合约》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3个期货合约进行了修订,新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并对《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等实施细则作了相应的修订。上述黄金、白银和螺纹钢合约修订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述实施细则修订案已经本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公布。
为使新、旧合约和实施细则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
一、修订后的连续交易相关合约条款和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标准合约》中“交易时间”条款,《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新增加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八十五条,新增加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七十四条和新增加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自我所连续交易正式运行之日起实施。
二、修订后黄金合约“合约交割月份”调整相关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中“合约交割月份”条款),自AU1408合约挂牌之日开始实施,在AU1408合约挂牌前已挂牌合约根据原有规则执行。
三、修订后的同一螺纹钢仓单不同螺纹钢生产日期间隔期间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五十一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附件》“质量规定”条款),自2014年5月16日起实施。
四、本次其他修订合约条款和规则自2013年6月25日起实施。
(附件正文请见本所会员服务系统和本所网站。)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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