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2〕235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贴近市场需求、便利交割,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交割配对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和未按时交付发票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2012年12月3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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