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水平,贴近市场需求,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改,除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之外,对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不再罚没,相关盈利或亏损均归持仓人。现将该修正案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3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水平,贴近市场需求,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改,除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之外,对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不再罚没,相关盈利或亏损均归持仓人。现将该修正案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3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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