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大商所在2011年国庆节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关于在2011年国庆节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1〕21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1年国庆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1年9月29日(星期四)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0%,涨跌停板扩大至7%。
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7%,涨跌停板恢复至5%。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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