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1〕147号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市场变化,防范市场风险,保证市场平稳运行,经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本所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见附件)予以发布,该修正案自2011年7月1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五条 当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起,焦炭以外各品种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6%收取,焦炭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8%收取。第N+1个交易日焦炭以外品种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4%,焦炭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6%。
第十六条 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焦炭以外品种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7%收取,焦炭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10%收取。第N+2个交易日焦炭以外品种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焦炭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8%。
第十七八条若某期货合约在某交易日未出现与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恢复到正常水平。
注:加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加阴影部分为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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