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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广东鸿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电话委托协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09 14:02:15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启用《广东鸿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电话委托协议》的通知
广东辖区内各营业网点客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督局2011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引发<期货经营机构电话委托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广东证监【2011】91号)的要求,我司按照《指引》的规定,对广东证监局辖区内营业部电话委托业务的相关制度、流程、人员等进行了规范。并制定了《广东鸿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电话委托协议》(详见附件)。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在我司广东辖区内各营业网点开户的客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公告附件所示的《广东鸿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电话委托协议》在您与我公司之间成立并生效。您通过所属营业网点进行电话委托业务,依照该份协议执行。如您有需要,可前往相关营业网点补签该份协议。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辖区新开户客户如需开通电话委托业务,须与我司签订《电话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鸿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广东鸿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电话委托协议》
 
 
 
 


附件:          广东鸿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电话委托协议
 
甲方:广东鸿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广东辖区营业网点   
乙方:广东辖区客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节   委托事项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接受乙方通过电话委托方式下达、撤销、更改交易指令或查询交易指令及结果。
第二条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时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商业信息和秘密,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权部门调查、检查和履行报告义务外,应当为对方永久保密。甲乙双方承诺不利用该电话委托业务关系及因此获得的信息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交易
第三条            乙方下达、撤销、更改交易指令及查询交易结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身份验证。
第四条            双方确定: 以乙方设定委托密码作为甲方接受乙方通过电话委托下达、撤销、更改交易指令及查询交易结果时,乙方通过身份验证的标准。
如乙方通过电话委托下达、撤销、更改交易指令及查询交易结果时告知甲方的委托密码与乙方设定的委托密码不一致时,视为乙方身份验证不能通过,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指令。
乙方忘记委托密码的,可以联系本公司办理委托密码的变更。
第五条            甲方受理乙方电话委托业务录音电话号码为:顺德:0757-22382273,南海:0757-86231228;应急交易电话为:0755-23997575,0755-23997576              
第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下达交易指令程序、交易结果反馈方式、电话委托业务的其他相关约定适用双方已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
第三节   其他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附件之一,本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产生异议或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本协议未提及的部分,均适用《期货经纪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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