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中心

您的位置: 首页 >客服中心>混沌天成公告>详细内容

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09 14: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及相关市场参与者: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我所制定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报备指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指引》发布之日前的开户人,应当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按照《报备指引》要求主动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报备指引》发布之日后的开户人,应当在开户时主动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
  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及配套通知被我所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应当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按照《报备指引》主动履行申报手续。
  各会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向开户人传达《报备指引》相关规定,督促和指导开户人及时按照《报备指引》要求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附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股指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
第三条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者期货账户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当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附件一)。
第五条 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开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六条 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可以通过相关期货公司会员向开户人进行书面询问。
如果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可以要求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
如果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附件二)。交易所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不清楚、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第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在本公司开户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做好相关申报工作,指导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并将该表作为客户资料妥善保存。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指派专人通过交易所系统录入开户人申报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并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所录入信息与开户人申报信息一致。
第九条 对于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配合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第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一)未及时、准确、完整向开户人传达本指引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完成相关信息录入、更新;
(三)纵容、诱导、怂恿、协助开户人进行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真相;
(四)未妥善保存客户资料;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1年3月14日起实施。

 

 

附件二:
合规声明及承诺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本人声明:不存在因代理、投资、亲属、交叉任职、协议以及其他安排等因素而对他人的期货交易进行实际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本人承诺:所做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严格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愿意配合交易所及相关期货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完全明白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自愿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一: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K-1表)(模板)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注:1.标注“*”的选项为必填项;其他选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如报告主体与1个以上的其他主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则须填写相应数量《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进行申报,但第一部分内容只填写一次即可。
 
 
 
 
                                          申报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申报人信息
个人客户
填写信息
*姓名
 
*交易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开户会员名称
 
单位客户
填写信息
*名称
 
*交易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开户会员名称
 
客户类型
A. 生产企业   □
B. 加工企业   □
C. 贸易公司   □
D. 投资公司   □
E. 其他(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营业务
 
是否参与过套期保值交易?   是□ 否□
第二部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实际控制
关系账户
相关信息
1、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的期货交易? 是□ 否□
   如果是,请根据所控主体的性质填写所控客户的以下相关信息:
所控主体为个人客户时:
*姓名
 
*交易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开户会员名称
 
实际控制
关系描述
(请简要描述报告主体与所控主体之间的实际控制关系)
 
所控主体为单位客户时:
*名称
 
*交易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开户会员名称
 
主营业务
 
实际控制
关系描述
(请简要描述报告主体与所控主体之间的实际控制关系)
 
是否参与过套期保值交易?   是□ 否□
2、是否被其他主体(个人或单位)实际控制期货交易? 是□ 否□
   如果是,请根据控制主体的性质填写控制客户的以下相关信息:
控制主体为个人客户时: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实际控制
关系描述
(请简要描述报告主体与控制主体之间的实际控制关系)
 
是否参与过期货交易?   是□ 否□
如果是,请继续填写以下内容:
开户会员名称
 
交易编码
 
控制主体为单位客户时:
*名称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主营业务
 
实际控制
关系描述
(请简要描述报告主体与控制主体之间的实际控制关系)
 
是否参与过期货交易?   是□ 否□
如果是,请继续填写以下内容:
开户会员名称
 
交易编码
 
是否参与过套期保值交易?   是□ 否□
第三部分:申报人承诺
1.本人承诺所申报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当所申报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履行变更申报义务。
3.本人知悉并承诺遵守交易所关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则及要求,合法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