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修订《期货经纪合同》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的相关条款,我公司修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增加如下条款:
“第四十六条 当乙方出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造成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市场异常状况,并经甲方提醒、劝阻、制止无效的,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对乙方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强行平仓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六十四条约定,此新增条款在本通知发布三个交易日后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鸿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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