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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09 14:02:04 浏览次数: 【字体:

 

郑州:
关于发布实施《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郑商发[2010 ] 181 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根据有关业务细则规定制定了《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现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二O 一O 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以下简称“ 《交割细则》 ” )、《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管理办法》” )、《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 ”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出现异常情况的,有权对有关会员或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情形:
(一)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属于《 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应予规范的行为。(二)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应予规范的行为。(三)大额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多次撤销单笔数量较大定
单的行为。属于《 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四)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是指被交易所认定为关联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应予规范的行为。(五)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是指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或第(四)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六)盗码交易行为,是指客户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属于《 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或第三十四条应予规范的行为。
(七)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是指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的行为。属于《 交割细则》 第四条、《 风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以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等应予规范的行为。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市场异常状况,是指因市场原因,致使交易风险、交割风险或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的状况。属于《 风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应予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交易。会员发现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第六条状况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第六条状况,经提醒、劝阻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及时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第九条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第六条状况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约见会员高管谈话、发出警示函、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风控管理办法》、《 违规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十条交易所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做出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及时与有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会员违反《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客户未尽提醒、管理职责或敷衍、阻挠、拒绝交易所依法合规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的失信行为。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规违法行为协助调查或存在拖延、隐瞒和故意遗漏等行为。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对出现失信行为的会员,交易所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约见会员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谈话。
(二)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向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依据《 违规处理办法》 有关规定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

第十三条本指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2010 年11 月8 日起施行。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郑商发[2010]181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
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
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二、处理程序
(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
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2)会员处理意见报告。
(3)客户开户材料。
(4)客户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将其异常交易行为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通报全体会员同时,交易所对会员采取以下措施:
(1)客户两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次日闭市前约见会员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要求及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会员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2)客户两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并要求会员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个月的纪律处分。同时,交易所对会员采取以下措施:
(1)客户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该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
(2)客户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所在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并要求会员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4. 同一客户达到处理标准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发生自成交交易量分布最大、频繁报撤单发生次数最多或大额报撤单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5.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关联账户的,视为同一客户,其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6.关联账户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情节恶劣的,不受次数限制,交易所可直接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关联账户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予以警告、强行平仓等纪律处分。
7.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出现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会员的指定联系人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约见会员总经理谈话。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给予该会员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3个月的纪律处分
8.由于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交易所已向同一会员发出二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
(二)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处理程序
1.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关联账户,且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客户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第一小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关联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个月的纪律处分
2.一组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交易所除按上款要求进行处理外,第一次出现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二次出现的,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关联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0个交易日的纪律处分。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对该组关联帐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关联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
3.组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且在同一会员的,出现第一次,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出现第二次,交易所于次日闭市前约见该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出现第三次,交易所向该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
4.组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但持仓分布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5.非期货公司关联会员合并持仓超限的,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1.对于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利用对倒、对敲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交易所对影响交割结算价的相关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3个月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情况并提请立案稽查。
2.对于盗码交易行为,交易所立即电话通知涉及会员停止相关客户账户的出金,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情况,由期货监管一部提请稽查局协助支持。相关情况报告包括:简要交易描述、交易双方的名称、证件号码、资金账户所在地、涉及会员名称等。
(四)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处理程序
1.自然人客户发生违规持仓行为,交易所按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或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客户警告、强行平仓、通报批评或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等纪律处分。
2.自然人客户发生违规持仓行为,其所在会员未按《风险控制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时限平仓的,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按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会员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
(五)市场异常状况处理程序
当市场出现异常状况时,为警示和化解风险,交易所可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要求报告情况。
2.发布风险提示函。
3.约见会员总经理谈话。
4.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5.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6.限制出入金。
7.暂停开、平仓。
8.限期平仓。
9.强行平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相关法规,调整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特此通知。
 

中金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01115日起实施。

中金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2010102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近日,中金所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中金所为什么要出台《指引》 ?

答:发布实施《指引》,是强化股指期货市场自律监管、完善交易所监查规则体系、规范股指期货市场运行秩序、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以来,中金所按照中国证监会“高标准、稳起步、严监管”的要求,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整体看,股指期货市场运作规范,监管严格,投资者理性参与,市场运行平稳健康。为了进一步巩固提高股指期货规范运行水平,中金所最近下发《指引》,专门针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进一步严格规范。

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市场的一线监管,对于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起着重要作用。中金所利用处于市场前沿的地位,积极尝试进一步严格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将监管关口由违规行为监管前移到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优势,减少、避免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对市场的危害为及时完善监管规则,提升监管效果,中金所总结监管经验,结合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以来异常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并经充分征求、吸收市场各方意见,制定并颁布了《指引》

问:《指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指引》是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充实了交易所在市场监查方面的业务规范,完善了中金所的业务规则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交易所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制度化程度。在《指引》的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两个指导思想:

一是实行自律管理关口前移。自律管理关口前移体现为交易所对尚未构成违反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与行政监管机构相比,交易所处于市场监管一线,具有及时发现潜在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的优势,通过及时发现和制止异常交易行为,有利于防范异常交易行为进一步发展为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和价格操纵等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而避免、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的危害。

二是充分发挥会员在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作用。自律监管是股指期货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在一定意义上,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是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期货公司作为交易所会员,理应配合交易所共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会员具有接近客户和了解客户的优势,有必要也有条件在加强客户管理、规范客户交易行为和协同交易所监管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在自律监管实践中总结出的成功经验。中金所《会员管理办法》也规定,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此次《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加强和细化了会员的客户管理职责和协同监管义务,将会员逐步纳入到期货市场自律管理体系中,进一步促动会员管理客户的主动性,提升监管工作效果。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的主要内容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界定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形态。《指引》根据股指期货上市以来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并借鉴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基本类型,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概括与列举。与《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期货法律法规相比,《指引》侧重从行为客观表现形态的角度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描述,对主观和后果要件进行了合理简化,以利于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认定和监管。在列举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形态时,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第一,对应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金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违规交易行为的类别,对可能发展为洗售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和虚假申报操纵等典型操纵行为或者作为操纵手段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规定;第二,对程序化交易中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以及日内短线过度交易等非理性行为作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三,考虑到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对在证券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作为利益输送手段出现过的高买低卖等异常交易行为,预先在《指引》中进行了规定。

二是加强并细化了会员的客户管理和协同监管义务。《指引》规定,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配合交易所进行自律监管,主要体现为:第一,会员应当及时履行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防范、发现和报告义务;第二,会员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和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三,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第四,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告知客户交易所的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并保留有关证据。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为强化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提升监管效果,《指引》完善了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的监管措施。《指引》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限制入金、限制出金、限制开仓、降低持仓限额、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会员出现未尽职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和协同监管义务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从而实现交易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行政监管的有机衔接。

问:异常交易行为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是什么关系?

答: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是交易所实践“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严格监管标准的具体体现。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异常行为,主要体现为交易委托、价格、频率等方面存在异常之处,比如撤单申报过于频密、申报价格过度偏离等。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相比,异常交易行为情节相对轻微,通常未达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异常交易行为也未违反交易所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或者虽然涉嫌违反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但属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尽管如此,考虑到部分异常交易行为有可能被利用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和制止,有可能发展成为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甚至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价格操纵等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问:中金所对于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是怎么考虑的?

答:《指引》将“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作为异常交易行为的一种进行监管。程序化交易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产生以来,在计算机技术不断进步及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外汇、证券、期货等市场。近年来,一些公司开始在国内市场进行相关的研究和推广,不少投资者表现出浓厚的兴趣,逐步应用于交易之中。程序化交易作为一种交易策略,在运用得当的情况下,对于活跃市场交投、促进套利、发挥市场功能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程序化交易也可能加剧市场波动,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为此,国外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采取了各种监管措施。为防范风险,未雨绸缪,中金所《交易细则》规定“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这次在《指引》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作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在监控和监管过程中,中金所特别注重以下几点:一是无论是否采取程序化交易的方式,不得从事《指引》中规定的各种异常交易行为以及违反期货法律法规和中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其他行为;二是公平对待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切实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使各类市场参与者公平参与市场交易;三是防范和制止程序化交易可能对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影响。

问:中金所将如何组织好《指引》 的落实工作?

答:《指引》 的制定立足于股指期货市场的运行和监管实践,中金所在制定发布《指引》的过程中,积极听取会员的意见,充分吸收合理化建议,保障了《指引》 的可行性。《指引》 发布后,中金所将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落实工作:

一是组织交易所会员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专题培训,进一步加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对《指引》的理解和把握;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流程,对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和协调交易所自律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指导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规范和管理;

三是适时对会员执行、落实《指引》 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督促会员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

四是跟踪《指引》 的执行情况,结合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关口前移 ,细化标准,中金所出台《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2010102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态、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做出了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以来,中金所按照中国证监会“高标准、稳起步、严监管”的要求,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积极探索监管创新。整体看,股指期货市场运作规范,监管严格,投资者理性参与,市场运行平稳健康。为了进一步巩固提高股指期货市场规范运作水平,中金所最近下发《指引》,专门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进一步严格规范。

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异常行为,主要体现为交易委托、价格、频率等方面存在异常之处,比如撤单申报过于频密、申报价格过度偏离等。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相比,异常交易行为情节相对轻微,通常未达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异常交易行为也未违反交易所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或者虽然涉嫌违反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但属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尽管如此,考虑到部分异常交易行为有可能被利用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和制止,有可能发展成为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甚至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价格操纵等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中金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尝试将监管关口由违规行为监管前移到异常交易行为监管,进一步收紧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从而更加充分的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优势,减少、避免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对市场的危害。对于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将违规行为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对于构成违反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的行为,交易所严肃处理,采取纪律处分措施,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对于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交易所将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同时,通过实施监管关口前移,强化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的自律监管体系,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及时完善监管规则,提升监管效果,中金所总结监管经验,结合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以来异常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制定并颁布了《指引》,对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的表现形态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指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界定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指引》第五条列举了九种较为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其中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是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发展为洗售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和虚假申报操纵等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第(六)项“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这种非理性炒作行为;第(七)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范分仓等规避交易所监管的行为;第(八)项“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范以高买低卖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第(九)项“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中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范以程序化交易等为手段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与交易所现行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相比,《指引》收紧了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指引》侧重从客观行为描述的角度,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形态进行规定,同时对《违规违约管理办法》中违规行为的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进行了适当简化,以利于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认定和处理。

第二,进一步明确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职责和配合交易所自律监管工作的义务。对期货交易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基本职责,期货公司作为交易所会员,是交易所自律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会员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有利于发挥会员接近客户和了解客户的优势,提升自律管理效果。《指引》对会员履行客户交易行为合法合规性管理和配合交易所市场监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员应当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密切关注客户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及时发现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积极、有效地配合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地传达交易所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共同维护好期货市场正常秩序。

第三,进一步丰富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强化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为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提升监管效果,《指引》强化了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的监管措施。《指引》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会员出现未尽职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和协同监管义务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中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是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指引》的发布,细化了监管标准,完善了交易所的监管业务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了交易所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制度化程度。通过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通过调动会员管理客户交易行为的主动性,有利于将违法违规行为扼杀在萌芽阶段,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中金所将加强对会员的培训与指导,强化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与监管,牢固树立强势监管态势,努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严格监管的股指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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